在一內地網上新聞網站找到這樣的消息~~
“同命不同價”是否被曲解? 受害家庭並未起訴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1/25/content_4096183.htm
交通事故中, 三名少女身亡, 一名擁有農村戶口的少女家人獲賠償7萬, 另兩名身者的家人卻各獲賠償20萬, 為什麼會有「人命價值」的差異呢?
不說你不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重慶市2004年度城市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9221元,農村居民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是2535元。這兩個數位再乘以賠償年限20年,就有了20萬元和5萬多元的巨大差距。...」
明白了嗎? 農村人均收入低微, 所以按照計算是合法的, 而且有民法專家、人大法學院教授史際春力挺該規定, 「現在所說的賠償並不是人生命的價格而是勞動力的價格」。
讀畢全篇報道, 不禁感到心寒, 我國正發生這樣的事情, 不過公義在哪?呢? 神啊! 求你憐憫這地。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